山东省关于做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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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农海监字〔2020〕3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0〕26号)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渔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要求,提升我省渔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水平,现就做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以下简称渔政船)注册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清渔政船情况底数

根据《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所有渔政船必须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服役渔政船应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目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我省渔政船普遍存在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证书已到期情况。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政船注册登记工作,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单位所有的渔政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全面摸清渔政船数量、使用年限、船舶及相关设施设备信息、持证及注册登记情况等,分类建立档案。对尚未注册登记和注册登记证书已到期的,须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厅进行审核,申请注册登记;因船舶报废或船体老化、设施陈旧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承担渔政执法任务的,应在提出后续处置方式后,及时申请注销。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渔政船,不得开展执法活动。

二、认真做好注册登记材料报送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各单位申请渔政船注册登记或注销时,应将相关材料报省厅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省厅业务管理人员统一录入渔政执法船注册管理系统,经农业农村部核准后,统一制发证书。其中,申请注册登记需提供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以及近期船舶侧面整体照片、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的电子照片或整合后的PDF文档,不需提供纸质材料;申请注销只需提供渔政船执法证书注销申请表(见附件2)。相关材料以市为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在建渔政船,待船舶建成后,按上述程序申请注册登记。

三、进一步规范渔政船管理和使用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提高认识,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渔政船的使用管理。

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需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其中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需报农业农村部审批,省级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由省厅审批,报农业农村部备案。渔政船实行全国统一编号,我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船编号全部为“中国渔政37xxx”,“37”为山东的行政代码,后三位数字为渔政船序号。根据我省实际,省厅决定将渔政船编号以市为单位进行分配,分海洋与内陆两部分(见附件3)。单独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快艇,也按上述规则编号。渔政船备有快艇的,快艇名号为母船名号之后加“-x”,该位数字代表快艇序号,由渔政船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定。渔政船外观颜色、标志和“中国渔政”的名称,未经农业农村部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渔政船管理使用档案,各级渔政船除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用外,一般不得跨界执法,不得利用渔政船开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因渔业资源调查等活动需要使用渔政船时,应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自此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渔海管〔2001〕4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董学猛,0531-82986506,18954171532

邮 箱:shyyyyt_zdyzc@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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