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禁捕水域内垂钓管理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禁捕水域内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全省重点禁捕退捕水域内垂钓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生产行为,巩固我省实施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取得的成效,提升我省水生生物养护管理水平,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现就规范长江江西段、鄱阳湖和3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等禁捕退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规范重点禁捕退捕水域垂钓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工作延伸的要求。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引导、严格管控”的要求,认真研究、及早谋划,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抓好落实,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开展垂钓,严禁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生产,切实保护好水生生物资源。
二、及时制定管理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水域特点,以政府名义,尽快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重点禁捕退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垂钓个人、团体实行登记制和举办垂钓比赛等活动的备案制。
三、科学划定垂钓区域。各地要参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划定垂钓区(期)、禁钓区(期)。全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鱼类三场一通道”为禁钓区,实行常年禁钓;要对长江江西段、鄱阳湖及五河干流等重点水域划定的允许垂钓区占水域总面积比列进行科学划分,并明确在允许钓鱼区内每年的禁钓期和每天的钓鱼时间段。在公布的垂钓区(期)、禁钓区(期)范围内,要在相关区域设立警示标识、垂钓安全告示牌等设施并做好维护宣传。
四、严格规范垂钓行为。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适用当地的钓具、钓法、钓饵类型和垂钓方法,提倡使用无倒刺钩具、使用人工饵或仿生饵,并明确违反规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处罚条款。要对是否允许使用一人多杆(含两杆)多线多钩(不多于两钩)、视频钓、锚钩、串钩、爆炸钩、翻板钩等长线多钩方式和是否使用船钓、排筏和三无船舶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进行明确规定;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性成熟亲鱼,对误钓的,应及时放生或告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依规处置;要倡导爱护垂钓水域环境,明确不能使用的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化学物质行为。
五、加强钓获物的管理。各地要明确可垂钓的鱼类种类和最小可钓规格。规定只允许垂钓天然增殖鱼类,受保护的物种和一龄鱼种不允许垂钓,如误钓应及时放回;严禁将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一经查获,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严肃处理;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文明垂钓、遵纪垂钓”的良好氛围。
六、严厉打击非法垂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日常执法管理范畴,依靠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执法监管,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垂钓行为,严厉查处和打击;要引入“护渔员”协助巡护制度,探索专群结合的巡查和协查管理模式,巡查发现违规垂钓行为要及时劝导,确属非法垂钓行为的,立即报告执法机关处置。各地要及时公布非法垂钓舆论引导举报热线。
七、强化出台保障措施。各地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压实垂钓管理的主体责任,把垂钓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延伸,确保工作落实到人。及时研究出台开放辖区内池塘、水库等其它增养殖水域对外垂钓政策,既要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保护天然渔业资源,又有效促进休闲垂钓渔业健康发展,做到“疏堵结合”。要加强对个人、企业、团体举办群众性休闲垂钓活动的管理,做到事事有报备,并全程监管,保障安全。联系人:厅渔业渔政局曾智勉,0791-86217462。
2021年1月19日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